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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从养老院退院两月后眼部受伤,家属索赔60万,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办理退院手续两个月后眼部受伤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房某入住养老院已一年,期间,双方签署了《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约定房某之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服务费,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


房某今年刚做的周期评估自理。后因家庭原因,房某于今年2月办理退院手续。今年4月某天,房某因眼部不适,自觉眼部受伤,要求儿子陪同自己到医院就医,医生诊断房某为晶状体脱位


房某之子申请对房某晶状体脱位的致病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称“以目前材料无法分析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因此无法继续此次鉴定”。


事后,房某之子坚持认为房某在养老机构居住期间,院方未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导致房某眼部受伤,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房某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房某购买的护理服务是一对多,即护理员需要护理多名老人,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


第三,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房某的眼部受伤与养老院有关。


第四,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房某的眼部受伤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房某患有的晶状体脱位与养老机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证明养老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现房某仅以其在养老机构处居住期间曾患有眼疾为由要求养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分析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房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眼部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服务过程中致害的,不能仅依据老人居住在养老机构期间患病或受伤而径行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老年人及其家属作为原告,应当就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与前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有主观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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